(2017)鄂0625民特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甲,方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35号申请人:邓甲。申请人:方某。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邓甲、方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邓甲、方某要求确认2017年2月13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甲与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无;2、子女抚养:婚生子邓某乙,现年3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她自己选择;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4、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财产分割,不属于本院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邓甲、方某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