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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兴辉煌牧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四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兴辉煌牧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四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天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兴辉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胥仓村庄里自然村。法定代表人:王晓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清,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四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金沙镇重坑村重坑28号。法定代表人:林建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天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上诉人长兴辉煌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天烺、福建省四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天烺、四方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四方公司、朱天烺共同偿还案涉贷款和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朱天烺系四方公司股东,其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其系代表四方公司进行本案的活羊交易。朱天烺出具的《欠条》载明:“今四方农业欠辉煌牧业羊款148500元”并签名“四方农业朱天烺”,故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朱天烺系代表四方公司向上诉人购买案涉活羊,且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西提供的《羊不明原因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中关于案涉活羊圈养在四方农业养殖场内的表述亦可以证实,案涉活羊已被四方公司接收。另,四方公司及朱天烺向长兴公司购买活羊的部分货款3万元由四方公司饲料款抵扣。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涉案活羊由四方公司购买,四方公司应承担本案羊款的偿还责任。朱天烺以四方公司购买活羊并出具《欠条》,长兴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朱天烺的购买行为代表四方公司,其行为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四方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朱天烺、四方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长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方公司、朱天烺共同向长兴公司偿还货款148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8日,朱天烺向长兴公司购买了100只母羊、2只公羊,总价198500元,并通过案外人陈辉向长兴公司支付23000元,其中20000元为购羊货款,3000元为运羊运费。同日,朱天烺向长兴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四方农业欠辉煌牧业羊款148500元,于2015年6月之前还清”,并签名“四方农业朱天烺”,但未加盖四方公司印章。长兴公司将活羊售卖、运输给朱天烺时未附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检疫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活羊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长兴公司依约将活羊运至永泰,朱天烺接收并出具欠条确认了尚欠的货款数额,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长兴公司主张该笔买卖系四方公司委托朱天烺进行,要求四方公司偿还货款,因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且四方公司未追认朱天烺的代理行为,故对长兴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货款到期后,朱天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长兴公司请求朱天烺偿还活羊货款14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朱天烺辩称自活羊接收之日至欠条中的标明的2015年6月的还款期限是检验期,活羊无质量问题才予以付款,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长兴公司与朱天烺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长兴公司要求朱天烺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朱天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长兴公司货款148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二、驳回长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朱天烺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朱天烺系四方公司股东。2015年2月8日,长兴公司通过微信将购羊款收款账户发给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西,当日长兴公司收到购羊款及运费共计23000元。2015年4月20日,闽清县金沙畜牧兽医站出具《羊不明原因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据重坑村民反映,四方农业养殖场发现羊不明原因的死亡。我镇于4月20日组织兽医技术人员、防控协管员、村级防疫员临场检查,在场地路旁发现死亡一头白色湖羊(时间大概一个星期),就地实施了掩埋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周边污染的场地进行了消毒,而该场的死亡羊只无法估算。”该《羊不明原因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系朱天烺在一审中提交,用于证明案涉活羊买回后陆续死亡,存在质量问题。四方公司在庭审中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羊不明原因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的出具时间尚在《欠条》确认的还款期限内,其需在还款期限内确认羊有没有问题。长兴公司与朱天烺在一审中确认:此前长兴公司所欠四方公司饲料款30000元从案涉购羊款中扣除。四方公司在一审中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四方公司虽否认授权朱天烺购买活羊,但其在一审中对于以长兴公司所欠四方公司饲料款抵扣案涉购羊款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且闽清县金沙畜牧兽医站出具的《羊不明原因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亦可证明朱天烺所购买的活羊在四方公司养殖场内,据此可以确认案涉活羊系四方公司购买。朱天烺作为四方公司的股东,其以四方公司名义向长兴公司购买活羊,并在扣除长兴公司所欠四方公司饲料款后向长兴公司出具《欠条》,且长兴公司系在将购羊款收款账户发给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西后收到购羊款和运费,长兴公司亦有理由相信朱天烺在案涉活羊买卖中有代理权。故朱天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四方公司作为被代理人,依法应对朱天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向长兴公司支付购羊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而朱天烺系代理人,长兴公司向其主张购羊款没有依据。综上所述,长兴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福建省四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长兴辉煌牧业有限公司货款14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三、驳回上诉人长兴辉煌牧业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二审受理案件受理费3270元,均由福建省四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雷晓琴审 判 员 田始凤审 判 员 王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施 炜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