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28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委托代理人白起,男,系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槐树岔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基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