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忠清与李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清,李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蒋忠清,男,汉族,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保安村何家桥组1201组被执行人李兴良,地址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附****号。蒋忠清与李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兴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兴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忠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兴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忠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