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勇与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娜,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徐丹丹,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爱亭、叶莉,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上诉人周娜因与被上诉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徐丹丹、被上诉人陈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爱亭、叶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周娜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105000元,后偿还陈勇19900元,目前欠付陈勇85100元。首先,陈勇称其中有14900元系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周娜,但周娜对此不予认可。陈勇一审提供的聊天记录中亦显示其自认涉案借款系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其次,陈勇称涉案借款中有51000元系案外人宋江与陈勇之间的货款转化为周娜与陈勇之间的借款,但周娜对此予以否认。况且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陈勇必须存在交付款项的行为,其与周娜之间的借贷关系才能成立。综上,周娜不应对该51000元承担还款责任。陈勇辩称:1.涉案151000元借款系多笔借款结算而成。2016年6月16日,周娜、宋江和陈勇三人当面协商,由周娜出具151000元的借条给陈勇。同日,周娜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给陈勇,保证于2016年6月27日前归还借款。2.周娜称陈勇并未向其交付一笔51000元款项,但该笔债务系周娜自愿替宋江承担,且向陈勇出具了借条,故周娜对该笔51000元款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周娜在多次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其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其只从陈勇处收到82000元,第二次庭审中称涉案借款系高利贷,其只从陈勇处收到62100元,现上诉状中又称其从陈勇处收到105000元。况且陈勇在一审中提供的短信记录可以证明周娜对涉案借款金额予以认可。陈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周娜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51000元及利息(以15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周娜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勇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4日、2016年4月26日、2016年4月29日,分五次向周娜各转账24000元、18000元、5000元、18000元、20000元、20000元,合计105000元;2016年4月4日,周娜向陈勇转账19900元。2016年6月27日,周娜向陈勇出具借条、承诺书各一份,借条据载“今借到陈勇现金151000元,大写:拾伍万壹仟元约定于2016年6月27日归还。借款人:周娜2016年6月16日”;承诺书载明“今借到陈勇现金151000元,大写拾伍万壹仟元。约定于2016年6月27日归还。如逾期不能偿还,本人自愿赔偿损失。按借款的30%赔偿。(按每天30%计算)现作出承诺。借款人:周娜2016年6月16日注:黄河上院16幢一单元804室作为抵押如到期未还本人自愿将房子无偿过户给陈勇”。另查明: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上院16幢一单元804室系周娜所有。2016年6月21日,双方对周娜出具的《委托书》进行了公证,《委托书》据载:“委托人:周娜受托人:陈勇委托事项:本委托人现有宿迁黄河上院16幢804室房屋一处,现要对外转让,因本人没有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故委托陈勇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办理以下法律事项:1.还清银行借款,领取房屋他项权证;2.办理撤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相关税费;4.将上述房地产证过户到购房人名下所有手续;5.办理二手房贷款所有法律事项。委托人:周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同日,双方在宿迁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出具(2016)宿证民内字第1691号公证书。再查明:案外人宋春江系周娜男友。陈勇与周娜之间有如下短信往来记录:2016年6月29日陈勇“小妹你好,你今早上和宋江一起来,我们好好谈谈,这是我对你负责,请你理解”,周娜回复“宋江去泗洪了,一大早就走了,等他来家着”……2016年7月2日陈勇“字是你签的,你应该主动把这拾伍万多钱处理好,不是签过字就不问了”,周娜回复“不是开始做贷款了吗,也得等下来,不下来怎么给钱,你要是现在就要我去哪弄钱的”……2016年8月6日陈勇“欠条是你打的,借款是打在你卡上的”,周娜回复“你可以给房子低去”……2016年8月8日陈勇“我今天先去你老家,下一步我就找你人了,你害人害已!”,周娜回复“宋江也跟你说了,不会不承认这钱”……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勇和周娜的借贷关系有银行流水明细、借条、承诺书、照片、短信记录、房屋产权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问题。周娜辩称只认可银行转账尚欠陈勇的借款63000元。陈勇则称案外人宋江与宋春江系同一人,且系周娜的男友,其向周娜交付的151000元,其中51000元是案外人宋春江欠其的货款,另通过转账方式向周娜交付105000元、现金交付14900元,扣除周娜已偿还的19900元,周娜向其出具了151000元借条。案涉短信记录显示,周娜在对陈勇向其催要150000多元借款时,并未对借款本金提出异议,且表示案外人宋江也不会不承认这钱,根据周娜在短信记录的意思表示,其对借款本金151000是认可的。同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借款已经交付的主要证据,结合周娜对案涉借条《承诺书》、(2016)宿证民内字第1691号公证书、短信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足以认定陈勇关于案涉借款交付情况的陈述较为合理,同时周娜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辩解,故对该辩解依法不予以采信,陈勇已向周娜交付借条上的款项151000元。关于本案的利息问题。案涉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2016年6月27日,且未约定利息。案涉承诺书约定的还款日期亦为2016年6月27日,且约定如周娜逾期不能偿还,自愿赔偿损失,按借款的每天30%赔偿。据此,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故对陈勇主张的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同时周娜与陈勇对逾期还款责任进行了约定,即按借款的每天30%赔偿,因周娜逾期未向陈勇偿还借款,故陈勇主张周娜应向其支付逾期利息(以15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照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法有据,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周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勇偿还借款本金151000元及利息(以15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周娜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另查明,案外人宋江又名宋春江,在涉案借款发生期间,其与周娜为男女朋友关系。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娜欠付陈勇的借款数额如何确定。本院认为,周娜称陈勇仅向其交付了105000元,余款陈勇并未交付。但根据陈勇在一审中提供的短信记录,周娜并未对双方借款为“拾伍万多钱”的事实予以否认,且表示愿意从银行申请贷款归还该笔欠款。另外,周娜在一审中称其虽在2016年6月16日向陈勇出具了151000元的借条和承诺书,但陈勇仅向其交付部分款项且向其承诺余款两日后再另行支付。因周娜在涉案承诺书中载明“黄河上院16幢一单元804室作为抵押,如到期未还本人自愿将房子无偿过户给陈勇”,若如周娜所述陈勇未按约向其交付余款,但其仍于2016年6月21日授权陈勇代为出售其用于抵押涉案借款的房屋,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与常理不符,周娜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比较分析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等,本院认为,应当对周娜与陈勇之间存在151000元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周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周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海燕第6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