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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玉丹与高学、李於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丹,高学,李於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47号原告:金玉丹,女,朝鲜族,1938年8月23日出生,住图们市。被告:高学,男,朝鲜族。被告:李於今,女,朝鲜族。原告金玉丹与被告高学、被告李於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金玉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高学、李於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金玉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