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涂广宇与黄金华、连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广宇,黄金华,连秀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058号原告:涂广宇,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茶英、范明亮(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华,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连秀群,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涂广宇与被告黄金华、连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徐兆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涂广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广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涂广宇负担。审判员 林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