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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合同有限公司与张作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合同有限公司,张作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168号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合同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兴商贸城B2区3#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09510192-X。法定代表人:白莲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飞(特别授权),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合同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昌(特别授权),金乡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作勋,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作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物业费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岳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