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世荣与白俊,国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荣,白俊,国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315号原告:李世荣,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重庆需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国钰,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世荣与被告白俊、国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李世荣负担。审判员 杨恒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