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进与被申请人郝建平、赵玲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进,郝建平,赵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财保4号申请人李进。委托代理人李小红。被申请人郝建平。被申请人赵玲。申请人李进与被申请人郝建平、赵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玲名下所有的陕A903**号奔驰小轿车一辆,并提供了申请人李进名下所有的陕AS0W**号小轿车一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李进名下所有的陕AS0W**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赵玲名下所有的陕A903**号奔驰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黄林鹰代理审判员 樊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巧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