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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进与被申请人郝建平、赵玲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进,郝建平,赵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财保4号申请人李进。委托代理人李小红。被申请人郝建平。被申请人赵玲。申请人李进与被申请人郝建平、赵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玲名下所有的陕A903**号奔驰小轿车一辆,并提供了申请人李进名下所有的陕AS0W**号小轿车一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李进名下所有的陕AS0W**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赵玲名下所有的陕A903**号奔驰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黄林鹰代理审判员  樊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巧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