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殷某伟、苏某刚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某伟,苏某刚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终310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伟,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苏某刚,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2015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伟、苏某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粤12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殷某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肇庆市顺宝某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定,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骏景湾豪庭一期的3、5、6、7栋及地下室工程。其后,李某4忠与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骏景湾豪庭一期的《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由李某4忠对工程项目全面承包。2014年,肇庆市顺宝某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4忠产生工程纠纷,顺宝某誉工地停工。2014年8月12日,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肇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工申请,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21日批示“情况属实,同意复工”。2014年8月30日,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顺宝某誉工地内张贴“关于骏景湾豪庭一期工程更换班组告知书”。2014年9月2日14时许,原施工班组的被告人殷某伟、苏某刚经事前通谋,以旧建筑方(李某4忠班组)需看管工地设备及发展商未结清工钱为名,被告人苏某刚纠集苟某、何某1、张某1等10多人与被告人殷某伟等人汇集成40多人的队伍,由被告人殷某伟指挥,在肇庆市端州区顺宝某誉工地内,阻止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新施工班组工人进场施工。后双方争吵并发生打斗,致双方各一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当日,该楼盘无法复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二)更换班组告知书,证实了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更换了骏景湾豪庭一期工程的班组,并公告;(三)复工申请书及批复,证实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肇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提出复工申请,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21日同意复工申请;(四)会议纪要,证实政府部门就顺宝某景湾豪庭一期项目工程纠纷多次开会协调处理;(五)骏景湾豪庭一期石材安装分包合同、瓦工砌筑抹灰饰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期未完工工程班组人员花名册,证实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工程的发包情况以及工程班组人员情况;(六)泥工班组施工协议、混凝土班组施工协议,证实都昌二建公司承建骏景湾豪庭一期收尾工程;(七)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殷某伟、苏某刚抓获的时间及没有自首情节;(八)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殷某伟、苏某刚的户籍登记情况;(九)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殷某伟被抓前期手机的通话情况;(十)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司与某华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肇庆市骏景湾一期3、6、7栋收尾工程之合同,因工程较急,该司于2014年9月2日派来146人拟动工,但开工时遭到多名身份不明者的强行阻挠并停工,经协调才得以在9月10号勉强正式开工,至同月10日造成人员窝工损失费用350400元;(十一)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殷某、苏某刚(公民身份号码:)均非该司员工;(十二)顺宝某景湾豪庭一期项目工程未完成部分工程量核算签证清单,证实该工程的数量、价格情况;(十三)行政处罚决定,证实闫某因案发当日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十四)(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42-3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肇庆市顺宝某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4忠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因管辖权问题,裁定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二、证人证言(一)侯某1的证言:2014年9月2日9时,我在岗尾村的凉亭处打牌,一名路过的外省男子说,今天顺宝某誉工地发工资,聚集了好多人,说完他就走了。我就到顺宝某誉工地看看,见到约50个老乡被工地里面一群戴着“都昌二建”字样头盔,手上拿着铁铲的人拦在了工地门口外,我听说今天讨工钱,我就随手在旁边拿了个头盔戴上后走进了门口外面的人群中,我还看见外门的老乡们部分人手上还拿着铁铲。双方就这样对峙,有时还发生争吵。10时许,我看见“阿某”在跟对方争吵,对方一名工人拿出一份合同出示给“阿某”看,“阿某”想拿过合同看清楚,对方工人就把合同撕毁搓成一团扔到“阿某”脸上,随后“阿某”跟对方工人互相推了几下。13时许,我们在门外休息,我找到“阿某”说你把我的工钱给我,“阿某”说没有钱,后来也没有理睬我。至14时30分许,我们老乡们看见对方工人准备往工地去施工,一位穿黑色短袖衣服,没戴头盔的男子把“阿某”很用力推了一下,“阿某”旁边的一位妇女就用铁铲猛敲了地下并说“要打架的话,就打死我算了”,之后双方工人就发生了群殴事件。我见势便随手拿起一条木方绕中心喷水池跑开了,群殴期间这名妇女受伤了,其他我就不清楚了。我是帮龙某干活的,“阿某”是发工钱给龙某的,因为我拿不到工钱,龙某就叫我直接向“阿某”要工钱。但是2014年9月2日发生的斗殴事件前,“阿某”没有与我提及讨薪一事,我事后打电话给“阿某”,说要把工钱给我,不要给龙某。我没有通知其他人到顺宝某誉。(二)何某1的证言:我没有在案发工地做过事,2014年9月2日9时许,我接到苟老头的电话,他要求我马上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顺宝某誉工地,告诉我只要去到就有钱收。大约10时许我到顺宝某誉工地见到苏某刚,见到他们10多人站在一起,都是苏某刚叫来的,都是假扮来讨薪的,苏某刚要求我们都听其中一名叫“阿某”的男子的指挥。然后“阿某”就要求我们假扮是班组的工人,并发来沙铲、帽子等工具,一起阻止前来工地开工的新班组的工人,我们同意了。过了一会儿就有一名男子带着一份告知书给“阿某”看,说新的班组现在要进场开工,但是“阿某”没有答应他的要求,而是指挥我们将新班组的工人拦住,双方僵持了一会后对方就离开。到了中午,“阿某”他们提供饭给我们吃,这时“阿某”要求我们下午继续阻止新班组开工,如果发生打架,叫我们跟他们打,并且说每人每天可以得到150元(有时说300元)的报酬。到了下午2点多的时候新班组的负责人又带着工人过来进场开工,“阿某”就将我(当时我站在他的身边)推过去撞到新班组的人,对方就以为我们要动手打架,所以双方打了起来。我被打伤流血了,我捡起木棍和他们对打。“阿某”告诉我报酬是他们公司老板给的,所以我就到顺宝某誉工地参加阻拦新班组开工的活动。苏某刚要求我对警察说,我是在2014年2月至3月期间在顺宝某誉工地做过清理楼面的工作。但是我从来没有在那工地清理过楼面。苟老头是应苏某刚的要求而召集老乡参加追讨工钱的。该何有的笔录说是苏某刚直接纠集她去的。顺宝某誉没有欠我们工资,是苏某刚欠我们工资,但我在打架过程中没有见到苏某刚。(三)唐业毅的证言:我在黄岗街道办事处维稳办工作,案发当日,顺宝某誉公司通知我们去协调,还有住建局人员也在场。当天,政府有关部门告知工地开发商、施工、监理单位、旧班组人员,告知他们要依法处理工程款纠纷,但我没有参加会议,我记得当时殷某伟进去没多久就出来了。该工地自开发后纠纷不断,我们街道曾多次协调,但效果不明显。2014年9月2日14时许,我在顺宝某誉售楼部2楼会议室看见楼下有两伙人打架,有两名工人分别持铁铲和木棍殴打一名妇女,我当时主要负责维稳工作,所以我马上赶到一楼阻拦,但她已受伤流血,我上前阻拦,她用头部撞向我胸口,我衣服上有她的血迹,还用口咬我的手臂,此时李某4忠的施工班组的工人们情绪激动,向我方不断推涌,随后公安人员就到了。她是李某4忠施工班组的人。(四)何明国的证言:我是肇庆市顺宝某誉楼盘旧班组工人,属于苏某刚聘请的杂工,我于2014年5月份开始到肇庆市顺宝某誉楼盘,负责楼面垃圾和修修补补的工作,平时是苏某刚安排我的工作,2014年8月中旬因为拿不到工钱就不干了,苏某刚作为班组的工头拖欠我一万元左右的工钱。他说原因是公司没有发工程进度款给他。2014年9月2日10时许,我到顺宝某誉楼盘找到苏某刚一起要回工资,当时已经有十几多名同事在场,15时许,楼盘负责人说要开工,要求我们先离开,我们还未领取工资就不同意离开,随后,新班组的工人推我们离开,双方就发生冲突,期间,我方一名叫何某1的女子被几名男子用木方打伤额头,几名黑衣服的男子把何某1打伤后就立即离开。我们初衷是讨薪,但不认识公司的人,我们都是跟着苏某刚,另外我还见到一名叫殷某伟的男子亦在现场阻止新班组开工。据我所知,殷某伟是我们班组高层人员,苏某刚是他的下属,听说他今天也是到顺宝某誉楼盘讨要工钱及阻止新班组开工,主要是因为顺宝某誉楼盘拖欠他的工程有几千万。到了15时许,新班组的负责人要强行开工,我们旧班组的工人因讨薪不成就集体挡在路上阻止,后来双方发生争吵,对方用手中所拿的铁铲推挡在前面的人群,当时有好几个男子被推倒在地下,随后双方就打起来,我见到殷某伟被人追打,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们还知道顺宝某誉重新招新班组工作,苏某刚的班组已经被淘汰了,所以今天我们都是集体来讨薪的,并约好如果公司不支付,我们就每天都到工地阻挡其他工人开工。(五)张某1的证言,我是旧班组工人,2014年9月2日早上,苏某刚通知我过去顺宝某誉楼盘工地干活,“苏某刚”说今天有新班组要进工地进行施工了,说不去就拿不回来自己的工资,我到工地时我们旧班组杂工集中一起,当时“殷某伟”老板负责带领我们阻止顺宝某誉的新班组开工,人员约70-90人,其中的三十多人在阻止施工。我们双方开始拉扯推撞,对方就从外面叫来了七八个手持木方棍的男子威胁我们离开。“殷某伟”上去继续与手持木棍的推撞,双方就打起来,我们旧班组的一名女老乡被对方手持木棍的男子用木方棍殴打了肩部和头部,之后她就趴在地上,满头是血的,打人者就跑了,其中一名男子被我们扯住。(六)李某1的证言,我是顺宝某誉新班组人员,现在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9月2日14时许,我和几个工友正在该工地3号楼5层休息,有十来个人拿着沙铲走上来,说他们以前在这里做工的,到现在还没有收钱,他们非常凶,要赶我们下楼,我们就下楼坐着,不久就听说售楼部后面有十来个人围着打架。随后,有几个年青人走过来叫我们走,我们没有理会。我听说有一名中年妇女受伤了,是打架的一方之前在这工地做过工,因为没有收到钱就阻止工地开工,而新的施工班要施工,就发生了冲突。(七)何某3的证言,我是旧班组人员,案发当日,我接到原班组同事的电话说要到顺宝某誉工地讨薪,我到时已有20多名同事到场,聘请我的李老板和楼盘负责人协商欠款事宜。15时许,负责人说要开工,让我们先离开,我们讨薪不成不答应,对方有八名工地工人拿木方驱赶我们,另外还有约100名工人在旁边看着没有动手,我们旧班组人员也只是和上述八名工地工人发生冲突。双方发生冲突时,何某1站在我们前面,有人用木方打中她肩部、头部,她当时将其中一名男子抓住,随后我们帮她抓人,当警察到时,其他参与打架的男子已离开。对方所用的木方在工地拿来的,我不认识动手打何某1的几名男子,猜想应该是现负责楼盘杂工的班组工人。(八)周某的证言,我是都昌二建的项目经理,2014年8月,我与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曾某签约,承包了肇庆市端州区顺宝某誉小区一期3、6、7号楼的收尾工程(以清理建筑垃圾为主),我将工程细分成几个班组,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我于2014年9月1日在中山带了26名工人到该小区工地一期做先期入住准备工作,次日9时许我带着95名工人来到该小区一期3号楼准备正式开始做收尾工程,该楼前有十几个男子不让我们进去,我拿出一份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我的开工通知书给他们看,他们看了还是阻拦,我们人多就冲进了小区工地一期3号楼开始收尾工作,约半小时后,原先阻挡我们开工的人叫了很多人过来,我再次给开工通知他们看,我就在3号楼楼口通道僵持着,中午我们双方都叫了快餐在现场吃。14时许,对方约60、70名工人进3号楼声称要开工,我方没有阻拦也进了3号楼开工,不久对方一名叫“阿某”的工头带着十多名没带任何工具的男青年要进3号楼,我叫对方不要进入,我们就吵了起来。进了3号楼的双方工人都跑到楼下,双方推撞起来,对方一女子扯我衣领,我方工人把她推开,对方工人在工地上拿起木方殴打我方工人,我方工人也拿起地上的木方与对方打起来,我制止己方工人打架。对方人员将扯我衣服的那名女子推出来,她被撞摔倒地,头部流血了,而我约束我的工人不要打架,这时对方的一些工人就拾起地上的石头、木头等杂物向我方工人投掷,我带着我方人员躲避,交代他们先躲一下别打架,后面发生什么就不清楚了。对方说他们和建筑公司的关系还未理顺,所以不让我们进内施工,对方的工人都是“阿某”指挥。且对方穿戴整齐,不像建筑工人,应该是社会人员。(九)闫某的证言:2014年9月2日9时许,我与李某1等几个工友坐周某安排的汽车来到肇庆市端州区,准备进入顺宝某誉做工,这时有个男子带着几十名工人堵在工地门口,不让我们进去。我们新班组一个姓周的工头拿出一张告知书给那个带头男子,说我们施工有依据的,那男子还是阻拦,双方就在工地门口僵持着。约14时30分,我们新班组又准备进去3号楼开工,但那男子带了70、80人拦着我们不让开工,我们就派代表与对方谈判,期间双方情绪激动打起来,不知道谁先动手。那男子就喊:“大家不要怕,跟他们打”,然后在他带领下有很多人持沙铲和木棍冲过来,由于我们人少,被对方打退到售楼部旁。有个女的拿起木棍打中我左手腕,我就在地上拿起木棍打回她,那个女的和我对打,之后她就突然拿木棍向我们冲过来,由于用力太猛她就自己撞到墙头上,额头就流血了,我就跑开了,对方的人追着我们打,我们被打散了。带头男子也拿着小木棍参与打架。(十)王某的证言:我是顺宝某誉的员工,2014年8月30日上午,我在该楼盘一期工地电梯门口张贴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骏景湾豪庭一期工程更换班组告知书,不久,我发现告知书被撕下来,不知是谁撕的,我又张贴上去。(十一)沈某的证言,我是顺宝某誉的行政主管,因我司与瑞华公司的施工组有纠纷,现工程一直停建,在住建局的主持下由我司申请,经住建局同意,由瑞华公司新班组接替旧班组入场施工。2014年8月30日上午,我通知王某将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骏景豪庭一期工程更换班组告知书张贴在一期工地电梯等显眼位置,旧班组的一段姓工头把公告撕掉了,保安又把公告贴上,他又撕掉,总共被撕了二、三次。姓段的工头为了扰乱施工进度阻止新班组进场施工。(十二)陈某1的证言:我是顺宝某誉售楼部客服主管,主要负责楼盘销售和售后服务。案发当日的打架事件,令我司一期3、6、7栋工地当天施工无法进行,致使交楼日期推迟一天,我司依约要赔付业主共124288.4元/天。施工经市住建局等有关单位批准,复工是2014年8月21日批准的,我们已按要求张贴告知,并通知了承建商瑞华公司及其下属新旧班组负责人,复工当日,还通知了市住建局、维稳办等单位到场保障。(十三)张某2的证言:我是顺宝某誉销售中心负责销售的。案发当日的打架事件,影响我司3、6、7号楼施工,3号楼是2014年5月17日停工的,同年9月初工人打架前已停工了,协议约定是2014年6月30日交楼的,最后跟业主协商为2015年5月31日交楼,预计因延迟交楼而支付的违约金需11010000元。(十四)曾某的证言,我在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顺宝某誉是发展商,瑞华公司是承建商,顺宝某誉的工作人员要求我联系李某4忠,叫他派人来与住建局等有关单位的人一起组成核算小组,该李派人进行测量和结算,得出了结算结果。顺宝某誉公司多次联系我,就交接问题与该李联系,我多次要求其配合交接,我司申请复工通过后更换班组,这些都告知了该李班组。(十五)苏用和的证言,我是肇庆市顺宝某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该公司有投资,我司将部分工程总包给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4忠挂靠的),该李班组因工程款问题已停工。据我所知,肇庆市顺宝某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拖欠李某4忠负责的班组工程款,有关结数的谈判记录已经在政府的会议记录中有记载。关于工程款纠纷正在诉讼中。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政府出了复工通知,工地有张贴,该李妹夫殷某伟找人撕下通知,也不肯复工,瑞华公司应我司要求更换班组开工。旧班组负责人是李某4忠、陈某2。案发当日,已有住建局、维稳办、公安人员等在场,他们劝说殷某伟别阻挠开工,要循法律途径维权,他找了70-80个社会人员以款项未结清为由在楼下阻挠开工,我们出示了开工依据,讲明瑞华公司已与他班组解除施工合同,他也不听,期间,他推一个女员工出来引发打架,场面很混乱,他拿木棍在现场指挥,新班组人员被他们打跑了,他指挥工人追打并冲击售楼部,那女员工要打烂售楼部的物品,我制止,那女的就咬我。她是被殷某伟临时请来的,不是工地工人。(十六)李某2的证言,我在端州区黄岗街道人社所和维稳办工作,我和苏用和就顺宝某誉的工程纠纷与李某4忠班组的手尾工程调解过,他们新旧班组的撤换工作是在住建局的主持和协调下进行的。(十七)苟某的证言:2014年9月2日8时许,我在黄岗的长湖村路口等工作,苏某刚来问是否愿意到顺宝某誉工地假扮工人讨薪,说当天下午3点就收工,有150元,我同意了。然后苏某刚又让我叫几个老乡,也是150元一天,当时何某1也在那等工作,我叫上她一起到顺宝某誉的工地门口等了一会,就有十几个老乡过来,他们也是苏某刚临时叫来凑一起假扮讨薪的工人。我们到齐后,苏某刚让我们听从一个叫“阿某”的男子的指挥,然后他就走开了,之后这个“阿某”的男子叫人搬来了一筐沙铲和安全帽,叫我们拿好后,跟着他们一起阻止新班组开工。我们从售楼部进去,但有一男子拿出一张纸说是通知书,规定不让我们进去开工,“阿某”就叫我们走另外一个门进去,我们照办,那里也有人阻止我们进去,我们双方就一直在工地门口僵持。中午“阿某”叫人送了水和饭盒给我们,“阿某”还说让我们下午继续阻止他们施工,叫我们不要怕,如打架就跟他们打。下午2点多,“阿某”继续指挥我们在3号楼的门口阻止新的班组进场施工,后来双方就吵了起来,越来越激动,之后就打架了。我也参与了打架,我和何某1一起打对方一个胖子,他没还手。两三天后,苏某刚给了我150元。开始打架时,苏某刚没有来,后来何某1抓住那名胖子后,他就出现了,“阿某”也在现场。当时就是那名胖子大叫“打”才引发打架的。约在当月10日,苏某刚说如果公安人员问话,叫我别乱讲,说我是在该工地工作的工人就可以了。(十八)冯某的证言,2014年9月2日,我应老乡要求去做工,当日6点多,有一辆大客车载着我及十几个打散工的人从中山出发,8时许到顺宝某誉工地,那时已有另外一辆大客车在那里了,我看到前面有十几个人去车旁领了一把新铁铲,我也过去拿了一把,我就跟着前面的人到工地在建的一栋楼上清理建筑垃圾。大概11时许,我回到之前打扫垃圾的楼层睡觉了,14时许,我听见楼下很吵,下楼时我听说刚才有人打架了,不久有警察到了。(十九)李某3和的证言,我是何某1的丈夫,大约在2014年9月5日20时许,何某1告诉我陈平约我们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尾球场谈赔偿事宜,我到的时候,见到陈平和我老婆在,我叫苏某刚来到后,我们就商量,我们双方答应由赵某一次性赔偿何某16000元费用,陈平就让赵某拿钱来交收了。何某1被打后治疗期间苏某刚让她对调查的警察说她原来是在顺宝某誉工地干工的,因为老板欠工钱,所以9月2日才到工地的,那天收到赔偿款后,苏某刚也要求我们以后这样说。(二十)龙某的证言:2014年9月2日9时许,陈某2来电告诉我顺宝某誉工地有新工组进场施工,叫我带人去拍照叫施工员收方(计算我的工程面积),如果有新的施工班组不让你们收方,强行施工,你们就阻拦他们进工地,她还告诉我发展商还没有和她们公司结算就要其他新的建筑工人进场开工,要我们马上带工人来到顺宝某誉工地阻拦来开工的工人。2014年4月份左右,李某4忠、陈某2他们因与顺宝某誉之间的合同纠纷,李某4忠要求我带人去围堵顺宝某誉,当时我没有带人去,只是自己去看看,当时李某4忠还通知了其他工组的人过去,把顺宝某誉售楼部给围堵了,后来大批警察到场处理。所以在2014年9月2日,陈某2给电话我,又要求我带人到顺宝某誉。李某4忠和陈某2是顺宝某誉3、5、6、7号楼的建筑商,陈某2专门负责财会,我在他们公司承包的工程款都是在陈某2那里结算的。我接到陈某2的电话后就马上通知我管理人员苏某刚去工地看看,我要求他将我们原来干的工程拍好照片和建筑公司的施工员算好建筑面积。我没有要求苏某刚带人过去阻拦施工。顺宝某誉3号楼的砌砖和批荡工作都是我承包的,3、6号楼的电梯和楼梯的工程也是我承包的(刚刚开工),3号楼的工程款大约是180万元,已经收到150万元,建筑商现在还欠我大约30万元,建筑商刚告诉我开发商欠了他们公司很多钱,而且建筑面积的双方还没有结算,因此双方正在法院打官司。我现在还欠工人大约8万多元的工钱,这些都是他们在帮我做顺宝某誉3号楼所欠的工钱,时间快一年了。(二十一)呙志明的证言:我是顺宝某誉一期水工班组的带班组长,案发当日,我们新班组经都昌二建通知,进场施工遭到旧班组的阻拦,有个经理提示旧班组人员有关部门已同意复工,对方没有理会,双方冲突打架。(二十二)王辉强证言的主要内容:我是瑞华公司的工程师,顺宝公司、瑞华公司在核算剩余工程量及造价协商时,每次都电话通知李某4忠参加,由曾某通知的,有几次他打电话时,我在场。但李某4忠每次都以没空或本人不在肇庆为由拒绝参加,他是想拖着这个工程,以此作为筹码要求2.3亿补偿,这超过了实际的工程价,经协商,顺宝公司愿意支付2.25亿,但他不愿意,后一直加价,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他就不到现场核算了。三、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殷某伟的供述:我负责顺宝某誉一期工地三号楼后勤保障,因未收到投资方的工程款,为维护工地原有施工物品的安全,故需阻止其他班组工作人员进场施工。2014年9月2日13时,苏某1和陈某3的司机带领约一百五十多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强行冲进该工地施工,有人携带铁铲,我认为这是投资方陈某3与施工方广州市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4忠)叫人来逼我们撤场的。人员是陈某3聘请来施工的。我在场发现后,催促苏某刚带同事来阻止他们进入,我和何某1站在我方人员前面,在与对方沟通期间,我因言语激动被苏某1和陈某3的司机等三人把我架起推出三号楼外。何某1与对方争执,被对方打伤了。之后,我方数人追着对方十多人并控制了两名施暴人员,双方斗殴,接着,公安到场了。三号楼施工队负责人是李某4忠,苏某刚负责具体施工。当时我方一百多人也带着铁铲在三号楼一楼入口处守护。我方是由我和苏某刚、侯某2作为管理者带着工作人员维权的。当时我们收到建设局的停工通知书,没有收到进场复工通知书。我是瑞华公司在顺宝某誉工地一期项目的一个实际投资人,该项目还有两个投资人,一个是李某4忠(我妹夫),一个是陈某2。我以借款形式给陈某2作为投资的,我大概在2011年借款350万(月利息三分)给陈某2,我作为其中一名投资方,在工地负责后勤管理工作,并和陈某2签订用工协议,月薪6000元,今年9月,按照陈某2的财务计算,他欠我夫妻在工地做工的钱大概有几十万。李某4忠、陈某2挂靠瑞华公司与肇庆市顺宝某誉骏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二亿五千万工程款合同,至今肇庆市顺宝某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一亿八千万,尚欠工程款七千万。该工程款预算是多少我不知道,是陈某2和李某4忠去谈的,我没有将叫未结算清尾款的工人来工地的情况告诉陈某2和李某4忠。这些人有部分是我施工队的,有部分是我不认识的。2014年9月2日,我在顺宝某誉售楼部三楼会议室收到复工申请书,当时我认为该申请书不合理,因此没有留意看。李某4忠与陈某2不知道我们到工地阻挠新施工队进场施工,我认为只有自己去才能维权。我的班组有十几个工人,他们是与陈某2签订劳动合同的。(二)苏某刚的供述与辩解其前期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9月2日下午,我有十几个工人在顺宝某誉6幢工地同该楼盘新请的工人打架。当天早上9时许,殷某伟来电叫我带人去协调,因为我以前在他的工地干过活,后来他和肇庆市顺宝某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矛盾,殷某伟那方就被停工了,他说公司那方现在又找人过来准备开工,叫我带人过去阻拦他们,因为我们之前做的工殷某伟还没有量清数据。我带了男女40多个工人,他们以前都在那工地做工的。我不清楚何某1怎样受伤的,当天14时20分许,我在三楼睡觉,听到他们吵得很厉害,就在楼上用手机拍视频,后来见情况不对就叫我们的人别和对方动手,我就跑下来,他们双方都打起来了,我看到何某1抓住一个胖子说是他叫人打的,让他交人出来,我怕工人搞出事就劝他们离开售楼部,他们走到售楼部的后门处,何某1一直死死抓住胖子的裤头不放,这时有警察到场。我们谁带工人过去谁负责费用,殷某伟也没有跟我说过费用的问题,他拿到钱后就会适当补助一点,我带了多少人过去就和他说清楚,到时他拿了钱就会按人算费用,这些费用就是找殷某伟拿的。其后期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9月2日10时许我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市场买菜的时候接到赵某的电话,他要找人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顺宝某誉工地找施工员“阿某”,去的人到工地不用工作,时间是10点到14时30分左右,报酬是150元。我马上到黄岗市场红绿灯处找到一些在等工作的老乡,按照以上条件说了,当时就有6、7个人同意一起去顺宝某誉工地,接着我又到长湖村路口找了6、7个等工的人,然后我们一起去到工地找到“阿某”,“阿某”发给我们每人一顶安全帽和一把沙铲,说等一下会有人来工地3号楼开工,要我们在3号楼门前拦着他们,不要让他们进去开工。走进工地后,我见到很多人都不像来开工的,于是就对一起来的老乡说我们来只要收钱就可以了,千万不要拦开工的人和闹事打架,然后就到旁边报警了。我上到3号楼3楼上睡觉,到14时许我听到楼下很吵,于是下楼,看到何某1追进顺宝某誉售楼部内抓住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我马上过去拦开他们,要她们不要打架,但是我没有拦开于是就走到旁边,接着就看到警察来了。老乡当中有苟某和何某1(她是我带去的)。赵某要我找人到顺宝某誉工地,要我们假扮是顺宝某誉工地的工人,说是来工地讨薪的。我叫去的人都没有在顺宝某誉工作过。在2014年9月9日的笔录中,苏某刚说是龙老板于案发当日来电说顺宝某誉当天开工,叫他带几个人去找殷某伟,其带了十几个人与殷某伟带来的二、三十人阻拦新班组开工,刚进工地时,新班组人员提示工地已换了新班组并张贴公告,要求其撤离,但殷某伟表示要进去施工,双方僵持。中午,殷某伟叫大家下午继续阻止,对方先动手的话,就跟他们打,我交代带来的人,叫他们听殷某伟指挥。饭后,我睡觉,下午被吵醒了,我下楼时见到有工人冲到售楼部后面,何某1抓住一胖子的裤头,后民警到场了。殷某伟说老板不会亏待我们。老板是李某4忠。四、辨认笔录,证实闫某指认殷某伟就是带头打架的穿青色衣服比较胖的男子;何某1指认殷某伟就是叫其到顺宝某誉阻挠施工人员施工的男子,指认苏用和就是在顺宝某誉被其咬伤手的男子;周某指认殷某伟就是“阿某”;苏某刚指认殷某伟就是“阿某”以及何某1、苟某;苏某刚在案发现场照片中指认何某1、李树华、苟老头;侯某2指认殷某伟就是“阿某”,侯某2指认在照片中拿着木方的男子就是其本人;苟某指认案发现场照片中的自己;指认在案发现场自己与何某1将较胖男子抓住;张某1指认殷某伟就是带其到顺宝某誉工地阻止新班组人员施工的人,苏某刚就是通知其到顺宝某誉工地的男子;龙某指认陈某2就是在2014年9月2日通知其到顺宝某誉工地的人;沈某指认殷某伟就是撕毁公告的姓殷的男子;沈某、王某指认张贴公告的位置,以及张贴的公告;被告人殷某伟辨认出案发现场的视频中有自己的录像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六、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碟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七、法医鉴定,证实苏用和、何某1的损伤程度。原判认为,被告人殷某伟、苏某刚为了其个人目的,纠集众多人员在工地阻止他人正常开工,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苏某刚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为惩罚犯罪,保障他人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苏某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殷某伟提出:第一,李某4忠与瑞华集团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关系,瑞华集团无权单方更换承包人李某5及其雇佣的工人。第二,上诉人殷某伟的身份以及李某4忠是否瑞华集团员工,原判对此没有查明。第三,上诉人殷某伟并没有损坏工地的设备和财产,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四,上诉人殷某伟与原审被告人苏某刚没有事前通谋或事中事后协作,没有证据证明其二人共同犯罪,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亦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殷某伟的主犯地位。第五,本案纯属经济纠纷,上诉人殷某伟并未组织工人打架。肇庆市检察院认为:第一,现有证据证明了在新的施工队进场之前,顺宝公司与瑞华公司、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保存李某4忠班组剩余工程量状况的工作。李某4忠在2014年7月的民事反诉状中提及1.2亿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亦证明其对工作量有明确清晰的了解。因此,即便新班组进驻,也不会影响剩余工程量的核算工作。第二,李某4忠没有到场或派员到场参与核算工作,消极应对,造成施工处于停滞状态,顺宝公司因延迟交楼而蒙受损失。李某4忠以不同意核算结果为由不撤场,没有正当理由。第三,顺宝公司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复工,提前张贴了相关告知书,可以自行决定恢复生产经营,李某4忠班组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撤场,殷某伟、苏某刚作为李某4忠班组的人员,以看管设备、没有结清工钱为名纠结近40人阻挠新工组的施工队进场施工,阻挠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应认定其二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也是在法律幅度内,建议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殷某伟、原审被告人苏某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殷某伟的上诉意见,综合评析如下:1.会议纪录、未完成工程量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由于工程纠纷问题,导致顺宝公司因延迟交楼而承担赔偿,并引来业主投诉的群体性事件。李某5班组在接到核算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未完成工作量的核算工作,拖延工作进度。在此情况下,市住建局和区住建局、顺宝公司、瑞华公司、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核实李某4忠班组未过完成的工程量,并制作了未完成工程量核算书。至此,未完成的工程量已得以固定下来,新班组的进场并不影响李某4忠班组承包事宜的善后处理。因此,上诉人殷某伟、原审被告人苏某刚无正当理由阻挠新班组的进场。复工申请书及批复、更换班组告知书证实,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21日同意复工,瑞华公司有权安排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上诉人殷某伟、原审被告人苏某刚虽没有损害工地的设备和财产,但其行为阻挠了现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综上,上诉人殷某伟出于个人目的,在阻止他人正常开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上诉人殷某伟认为其没有破坏工地设备和财产,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意见,不予采纳。2.证人何某1、苟某等证言及辨认笔录、上诉人殷某伟、原审被告人苏某刚的供述,证实事发当日上诉人殷某伟要求苏某刚带人来工地阻止新班组进入,苏某刚负责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并把这些人交给殷某伟指挥阻止新班组的进场。可见,上诉人殷某伟、原审被告人苏某刚出于阻挠正常生产经营的共同故意,分工配合,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行为,其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殷某伟起着指挥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苏某刚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因此,上诉人殷某伟认为其与苏某刚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属于主犯的意见,不予采纳。3.上诉人殷某伟、原审被告人苏某刚出于个人目的纠集多人阻止新班组进场,扰乱了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至于在阻挠的过程中是否发生打斗行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对上诉人殷某伟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殷某伟、原审被告人苏某刚出于个人目的,纠集多人在工地阻止他人正常施工,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殷某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苏某刚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殷某伟的上诉意见,经查均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肇 欣审 判 员 颜 国 军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莉 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