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胡子彬与牛朝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子彬,牛朝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胡子彬,男,1965年4月22日生。被执行人牛朝朋,男,1976年9月25日生。权利人依据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5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经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牛朝朋与其妻子胡顺娜有共同共有的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南段东侧天下城小区1#楼3单元11层1101户的住宅房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牛朝朋与其妻子胡顺娜有共同共有的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南段东侧天下城小区1#楼3单元11层1101户的住宅房一套;二、被执行人牛朝朋与胡顺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