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399号原告:龚某。被告:程某。原告龚某与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龚某负担。审 判 长 万锐锋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