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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399号原告:龚某。被告:程某。原告龚某与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龚某负担。审 判 长  万锐锋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