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5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传榜与董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榜,董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447号之一原告:刘传榜,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麒麟,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仁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胜新,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址。原告刘传榜与被告董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滕 健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心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