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甲,吴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32号申请人:李甲。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甲、吴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甲、吴某某要求确认2017年2月13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因申请人李甲与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振兴路有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2、子女抚养:婚生子李某乙,现年7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一人享有及承担;4、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甲、吴某某2017年2月13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