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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李文清、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某,李文清,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63号申请人:路某,男,2017年3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路某1(系原告父亲),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原告母亲),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李文清,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53号。负责人:田建辉,职务:院长。申请人路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清驾驶的冀A061**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担保人李进华以其所有的冀H8R7**号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路某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文清驾驶的冀A06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