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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国泽、张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泽,张文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忠。上诉人张国泽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8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国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张国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