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为东与欧德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东,欧德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248号原告:刘为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会昌县,被告:欧德汕(曾用名欧吉汕),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刘为东与被告欧德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为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为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水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