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邱国平、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平,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邱国平,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桥东市政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时代方舟B座601室。法定代表人:贾涛,该公司董事长。邱国平与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邱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6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小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