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白翔与李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翔,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白翔,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李小兵,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翔与被执行人李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小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白翔于2017年2月20日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恢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