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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3行初6号原告张伟,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支队长。诉讼代理人冯习川,该支队民警。(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刘占起,该支队民警。(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行政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担负。审 判 长  王传来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李兰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