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莫军平与黄志顺、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军平,黄志顺,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莫军平,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志顺,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178号怀化宾馆11楼,组织机构代码:74061939-4。法定代表人黄志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军平与被执行人黄志顺、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7)湘12执监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由该院执行。本院在收到裁定书后,依法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并通知了相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02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