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399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马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