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蔡某与克什克腾旗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克什克腾旗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190号原告:蔡某,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什克腾旗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董事长。原告蔡某与被告克什克腾旗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