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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皖E×××××、皖E×××××、皖E×××××小型汽车三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