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延章与赵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章,赵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2民初1042号原告:赵延章,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戚万安,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琴琴,女,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赵延章与被告赵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延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万安、被告赵琴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延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琴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被告赵琴琴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被告赵琴琴承认原告赵延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延章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本院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琴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广稳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