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董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董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346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陆广仁,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578号。被告:董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解建昌,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546号一层、二层204至217。委托代理人:王涛,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四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