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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国祥,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辖终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殷国祥,男,194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殷宏伟(殷国祥之子),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路1号政府第二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天更,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大千,男,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职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玉富,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双印,男,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员。上诉人殷国祥因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国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殷国祥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国祥撤回上诉。审判长  刘彩霞审判员  金 丽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