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黎明亮与仇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亮,仇荣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549号原告:黎明亮,男,1977年11月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红,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荣书,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原告黎明亮诉被告仇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黎明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明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黎明亮负担。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