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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人民法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某。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以(2014)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6年10月25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22执96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