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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60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连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连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连高,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连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李连宝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连高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送商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