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海盟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绿玥(厦门)光电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盟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绿玥(厦门)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72民初162号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4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绽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谕,男,1974年10月12日生,金门县人,现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绿玥(厦门)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1号楼308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淑英,执行董事。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绿玥(厦门)光电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进口报关费及相关港杂费等物流费6,246元(人民币,下同)。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委托原告安排进口太阳能板散货一批,相关报关及港杂费共计4,246元(后原告当庭更正,该费用应为4,245.48元)。经原告多次邮件及电话催讨,被告置之不理。加上延期仓储费及后续原告公司人工处理等杂费2,000元后,被告合计拖欠6,245.48元。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系基于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被告货物(太阳能板散货一批)的货运代理事务,产生各项物流费用合计4,245.48元。对于物流费用金额,原告提交了账单(被告在该账单上加盖公司公章确认)、发票作为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采信。《代理服务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被告的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代理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本协议项下所有业务操作中的电子邮件、扫描件、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提交了其2017年1月25日、2月15日、3月6日三次催告被告支付上述物流费用的电子邮件为证。另,原告的起诉状于2017年3月31日由本院送达被告,被告最迟于该日已知悉原告的债权主张。被告未在合理时限内付清拖欠的物流费用,已构成违约。至于原告主张的延期仓储费、后续人工处理费2,000元,没有合同依据,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替被告垫付。而且原告自认对仓储费的具体发生金额不清楚,要等到提货时第三方仓库才会计算并告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延期仓储费、后续人工处理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本案审结后,原告在后续处置案涉代理事务中,实际垫付了仓储费用,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绿玥(厦门)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物流费用人民币4,245.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绿玥(厦门)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元,由原告海盟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人民币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曾大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彩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