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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三日内偿还原告谭某某借款20万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余额19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