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三日内偿还原告谭某某借款20万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余额19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