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彬同与李泽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同,李泽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20号原告:孙彬同,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华(系原告之母),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泽军,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孙彬同与被告李泽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彬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