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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恢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殷华、殷波与梁家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华,殷波,梁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1361号申请执行人殷华,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殷波,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梁家生,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殷华、殷波与被执行人梁家生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2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4000元,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证券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家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普兰店支行工资账户12个月(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朱韶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