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陈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陈义,卢丽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924号申请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宁康西路148号6楼。负责人:陈全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陈义,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卢丽晓,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与陈义、卢丽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义、卢丽晓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白石街道丽景花苑6-11××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5××86号,15××87号),查封金额以28万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义、卢丽晓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白石街道丽景花苑6-11××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5××86号,15××87号),查封金额以28万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军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