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单馨与刘秋生、湖南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馨,刘秋生,湖南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24号之一原告单馨,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春连,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生,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湖南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号512房。法定代表人肖梁钟。原告单馨诉被告刘秋生、湖南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告刘秋生、湖南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刘秋生、湖南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秋生持有湖南苗草堂贸易有限公司股份54万股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刘秋生持有湖南供销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77万股股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湖南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供销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9.5万股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