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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宏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21号申请人王宏德,男,生于1961年3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风县绛帐镇东西湾村*组***号。身份证号:6103241961********。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436887204F。负责人汪强,公司总经理。王宏德诉张伟勇、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执行案款3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3080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24号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