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督15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健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186A)。负责人:张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无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光明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电信无锡分公司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7元,由电信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