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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堂科、弥勒市弘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堂科,弥勒市弘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山汇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山汇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堂科,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弘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号。法定代表人:钱荣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福,弥勒福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山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巡检司镇。法定代表人:马伟,系该公司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山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巡检司镇。法定代表人:钱红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巡检司镇。法定代表人:刘建云,系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雁,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韦堂科因与被上诉人弥勒市弘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山汇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山汇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堂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堂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堂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韦堂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甘 峰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