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