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292号原告任某某,汉族。被告马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