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胡婷芷与周超、杨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婷芷,周超,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胡婷芷,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周超,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杨倩,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婷芷与被执行人周超、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超、杨倩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9004执22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超、杨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