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08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本院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