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永怀、黄天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怀,黄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8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怀。被执行人黄天杰。申请执行人陈永怀与被执行人黄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天杰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工商等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