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4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春诉被告朱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春,朱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4民初125号原告:李艳春,女,1969年3月6日出生,住址铁岭市清河区。被告:朱力,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址铁岭市清区。原告李艳春诉被告朱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朱力向原告借款6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朱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被告朱力向原告借款6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艳春借款6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