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俊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陈俊霞,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俊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