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五组与姚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五组,姚某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775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五组负责人:唐某某,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系该组组长。被告:姚某某,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五组与被告姚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五组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五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五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五组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