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建与姜明辉、田凯、姜广琪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姜明辉,田凯,姜广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63号申请人孙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姜明辉,男,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田凯,女,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姜广琪,女,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请人孙建与长春分行与姜明辉、田凯、姜广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