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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农垦春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吴县鑫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农垦春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吴县鑫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350号原告:黑龙江农垦春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喜,黑龙江刘忠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吴县鑫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景龙,总经理。原告黑龙江农垦春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吴县鑫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农垦春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